第三章 法律方面的考虑
目前帮助别人去死是触犯法律的,你可能认为这是愚蠢而不可理解的法令,但我们是在法令管理下生活的,因此我们所作的事就不能触犯法律。可喜的是离修改这一法律也许已不太远了,即将来会允许医生去帮助正在死亡中的人。但目这尚未成事实。 
目前只有一个国家允许医生帮助要求死的病人去死。这就是荷兰。荷兰从一九八四年在一项仁爱精神法庭案件中确立了一项标准,即可以由大夫帮助病人加速其死亡。但你不可设法赴荷兰去死,荷兰人绝对禁止外 国人去荷兰进行安乐死的。 这个禁止外国人的法律的理 由是大夫必须彻底知道病人才能去帮助病人去死。此外必须通知到家庭,这是非常周到的思想。 但是我相信真正理由是不愿把临终的外国人都倾泻到荷兰去,他们本国就已有够多的问题了。同也不愿得到一种不好听的名誉---荷兰是个自杀中心。我同意虽然从荷兰的经验中可以学到不少东西,但每一国家都应自已解决自己的问题。

 虽说自杀并不是罪恶,企图自杀更不是罪恶。但在美国很多地方及其他许多国家曾对自杀视为错误。但六十年代以来这件事从未上诉过。对精神病患者自杀常常拘留短时间,但这是为了保护他免于再度自杀。这是民法。不是刑事法。 
在任何地方,不论什么理由,助人自杀是触犯法律的。而在法律上却不去规定是哪个人提出来寻死的,也没有说出出於极度同情的助人自杀可以免罪。在美国约有一半的州的法律上特别说明禁止帮助有杀。尽管有的州在法律上没有禁止,但也不意味着允许帮人自杀。这种情况也可在更为一般性的法律中提出,如称之为杀人者,或谋杀者。Bertram Harper为此付出代价,他偕同其病至末期的妻子,于一九九零年夏天,由加里弗尼亚飞到密支安州,在那里以为可以免罪,并着手帮助妻子死去。当他妻子在底特律的一个汽车旅舘里在她丈夫和女儿面前自杀后,第二天先生就被控告为一级谋杀犯。但每年仍有成百上千的美国人仍是帮助他所爱的人死去。每年大概有一个帮助别人自 杀的人被当局威胁上诉。每二年有一个人被送上法庭。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都选择在公众知道的情况下死去,这使得他们得以立足不败。这种小心翼翼的行动使他们逃脱了法网。但Bertram Harper]先生在底特律州根据他的朴素信念对警察说明问题,他认为他没有任何罪后,却被上诉。
假如你被你所爱的人要求帮助白杀时,你要考虑下面几件事:
一、根据你个人的哲学思想上来看,根据你和要求死者的关系看,这样做是否合理? 
二、还有谁知道这件事?谁还有可能知道此事,他们是否愿意为之保密。

 三、假如法律的主管人打算追究这件事,你是否能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准备面对这个所带来的后果? 
根据我的意见,在你帮助别人之前,上面的三个问题中的第一和第三的回答必须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正面性的。对第二问题应是个人判断。 
所要求的帮助内容是什么含意呢? 
给正在死者的帮助可以是仅仅意味着在发生此事你在场,并对他自杀的行动给予爱的和道义良知上的支持。这样就不会犯罪。不会因为仅仅是因为在一件自杀事件中在场就会在法庭上受到控告。作为这种行动的一部分,“毒芹”协会的最根本信息之一是:一个正在死亡的人不应该让其单独死去,因为在这时对他的孤立是不人道的举动。 
你千不要有那怕是最轻微的企图说服正在死亡的人去结束其生命,反之你要比较含蓄地与他争辩,劝他不要结束他引导人家自杀的罪行。而且无论如何劝人自杀在道德上也是错误的。 
给正在病死的人提供如何结束其生命的信息不是一种罪恶,至少在美国不认为是罪恶。在英国可能就被看作一种罪恶。英国的一个安乐死组织,“出路”,在一九八三年撤销了“指导自杀”这一项目。在美国“毒芹”协会没有受过起诉,没有受到过威胁被被起诉,无论《让我在醒来前死去》或者是那一本书的药剂量表,都没有受到过起诉。 实际上,提供一些手段如:药、塑料袋、弹性带等等可能是构成罪行的。但在法庭上还没有看到过一种罪行的实例。法院所要找的是动机的证示。“毒芹”协会非常小心地与它划清界线。每一个协会成员必须在警惕和谨慎之下个别行动。

以跟自杀的人似乎来接触方式来帮助其行动可能会导致犯罪的诉讼。如给他一个注射器,把杯子端到他的嘴边,把塑料袋套在他头上并它束紧,这些行动都可以被检查官用 来按法律来反对你对自杀者的帮助。      

   为了避免可能收发生的麻烦,这里有几个基本原则:   

   一:不劝说正在死亡人去死,反之要在一定程度上劝阻他,让他别去死。

    二:别触碰病人,必须是自杀。

    三:如病人身体过坏必须触及则必须有本人签名,行动事先事后绝对审慎是最重要的。

  四:你对病人要安慰及付以爱心,替他保住隐私及安全。 
五:你必须保证受帮助的人留下信件以叙述採取自杀的理由,并承担自已的个人责任。 
六:在事先及事后都不要对任何人说。假若警察要问,除非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不要说任何话,你不要想象你自己因心安理得而问心无愧,这一点使很多人吃了亏。如果事后你被一些人询问,你要强调你没有鼓励他自杀,也没有触碰他,你仅仅因为有亲密关系而在场作为客观者。 
法律上防上滥用帮助人死的行动。假如你的帮助减少了忍不下去的重危病人的痛苦,你是付之爱心的行动,人性标准上是正义的,则你在良知上是心安理得的。 
“……剩下的是沉默。” 这是当在死亡的时候说的。
在人们的爱或友谊及互相尊重中,我不能过分强调包括大夫在内的人们之间应彼此帮助去死。假如“毒芹”协会尚有不足,就不能参与。对死亡这件十分严肃的大事,那些只是一般的,肤浅的,短暂的泛泛的关系就不该参与其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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