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V章在第一线的护士们        不逾矩谭

对病人的病情的诊断是负责医疗大夫的责任,对于这种病情的处理则是大夫和病人对环境及打算选用的方法讨论后的职责。对安乐死的愿望则是商定协议的问题了。 至于护士他(她)们对日常护理处于第一线,并且与病人日常接触,但对作出决定则责任不大。十分可能护士是第一个知道病人要求死亡的人。护士可能对这一要求同情或不同情,或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整合入内。 当作出安乐死的决定时,若绕过护士则不仅护士会感到忽略与侮辱,而且也会失去最宝贵的经验及信息。这会带来问题,因此最好在他助型安乐死中要求有护士参与。然而不要求他们参加决策也不要使他们掌握致死药剂。 首先护士应当了解安乐死的基本类型:被动安乐死,使生命支持系统断电而造成安乐死,这也是法律上允许的;主动安乐死,以用致死药物的方式帮助病人安乐死,在法律改革成不禁止他助型自杀以前,这是一种犯罪的边缘行动。显然如果第一方法能达成到病人的宿愿则第二法即无必要执行了。 此外,停止施予治疗也是不合适的,若病人拒绝治疗时,则可能延缓其死亡过程,或当服用过量药物以止痛,可能偶而也会加速死亡,若病人未能先行晓喻明白则可能对安乐死产生苦脑的感觉,使所有参加医疗的人员参加讨论发生的事情及还会发生什么事情是最重要的问题。 护士应当考虑病人是否是自愿安乐死,未受到任何方面的压力,也要考虑病人是否郑重地考虑了事情的情况并且明白其选择的性质。假如护士知道这项事情中还存在着问题,他就有责任使医疗小组得知此事。 因为护士比任何人与病人接触的时间更多,所以护士提供的信息对判定病人的自决能力及理智能力至为重要。一名护士对不曾提出应该提出的问题,以及甚至是在医生的指令下进行的正确性的可疑的治疗,都应负责。 在职业及法律上只有大夫该对诊断负责,对安乐死的最终决定,不论是主动型或被动型,也是大夫的职责,他应当至少与另一大夫协商。但大夫也不应忽略场的护士(们)的看法与观点。 病人可能只愿与大夫谈他的安乐死,不愿护士们知道。这一意愿应予尊重,但这种事并不一定经常会发生。 当商量病人安乐死的事情时,护士可能带来的宝贵财富包括病人的家庭情况,社会地位,并且可能是病人意愿的拥护者。护士可能了解到病人希望进一步治疗以减轻痛苦,但病人常不愿和大夫直接谈。 当作出决议采纳病人安乐死的愿望时,整个医疗小组应当知道何时以及用什么方式进行这一工作。特别在病人希望口服致死药剂时,由于这需要较长的时间,这些注意事项就尤其重要。当尽一切可能以减少医疗小组的紧张情绪的同时,对病人的死亡的一定程度的感情涉入,显然是基于对生命的天予的神圣性的理解。
总括言之,对于一个打算参与安乐死的护士而言,必须受到安乐死的伦理学及法律学的充分的晓喻,特别是在那些可以施行安乐死的县、州、职业集团机关应用时尤其应当注意,当然知道法律并不一定意味着死抓住它去执行,特别在当有更为有理由根据的道义要求之时就更是这样。

在安乐死的一切阶段的事务中,护士应当参与并视为同道,必须允许护士作业职业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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