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如果尸捡怎么办?                       

 很多人最烦脑的事就是将来在他死后会不会有一次尸体检查或验尸(尸检)。他们可能害怕病理学家的刀子在他死后尸体上进行解剖,切割,或者把他的自杀记录下来甚至再公布出去。

我们中的很多人对被人称之为自杀的事并不十分烦脑。我们知道,我们的朋友也都知道,都明白这样做并不是出于懦弱或者出于逃避,这是长久持有的理性上的信仰。但我由我的办公室的信息得知仍有许多人员,却仍认为不论是理性上的或感情上的自杀的,均是一个污点。因此他们希望知道无验尸的可能。 
所谓验尸,是一种死后由医生进行的对尸体的一个检查,这个医生一般是有训练的病理学家,以便来确定真正的死因,而不仅仅满于我们估计的死因。这涉及把身体切开来检查,而且有的把重要器官拿下来 ,在另一个试验室中来进行检查。验尸起原于十八世纪末。他们提供了大部分我们现在获得医学知识的基础。 
与一般所理解的相反,尸检并不是强迫性的。除在比利时,匈牙利、意大利、波兰等国家的医院以外都并不是强迫性的。上述中有三个国家目前己不再采用苏联体制,所以可能也会发生改变。挪威、冰岛、法国是强迫性的,但死者家庭能加以拒绝。在其它西方国家的一般承认家庭的许可是不可缺少的。除了具有执行权力的当局有理由对怀疑有可能发生犯罪行为,或非自然死亡之外,一般都不强迫,要征求家庭的同意。 
在说英语的国家里,尸检需要得到同意是来自英国的普通法。它使许多家庭在人死去后对他的身体有一定的权利。甚至死者留下的亲笔书面的意见,也可被家庭成员所驳回。在过去二十年内作了某些改变,被各种各样的法律作了某种修正,它使得希望将自己身体某一部分献出给医学科学的人,可预先提出文件。然而当没有特定的器官的收集安排,或没有怀疑犯罪行为,则旧的法律依然有效。大夫在尸检前必须得到家属的允许。 
直到五十年代在美国医院里死的50%的人要进行尸检。在今天数目己下降到13%以下。由于显而易见的原因,在教学医院中尸检率仍较高。在普通社区医院里己下降到5%。在护理的家庭中只有1%。 
关于数字下降原因是各种各样的,医学科学己能使大夫有相当强大的诊断工具,以确定正确死亡的原因(但某些研究表明,判断错误率达到三分之一);另一原因尸检化费也己上升了,大概每一尸检要用1800美元,而保俭公司是拒付的;另外大夫也害怕发现他们的诊断错误会被死者的近亲所控告。 
 还有一些尸检是有好处的。有时看起来是由于心脏发作症,而实际上是由于意外事件而死的,这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假如死亡原因不明困扰着一个家庭,则解开不确定性就可减少了家庭的悲痛。假如家庭有遗传方面的反常,则尸检可搞清楚某一点,可建议家庭中活着的人
 更注意身体。尸检能发现以前没有检查出来的病并且设法与其战斗,特别是环境引起的一些
新病。 
当简单地介绍了尸检背景后,主要是涉及临终病人自杀和他助自杀。假如警察对自杀有些
怀疑时,他们可以依法律而命令尸检,这是他们的任务,来肯定他助自杀并不是狠毒的谋杀
案。我的经验表明这些验尸的人若知道死者当时病在不救,一般他们不会尸检。特别当自杀
的人留下一个条子,他们更不会进行尸检了。他们会想我为什么要自我找麻烦呢?我听到一
个案况死者所用的药品的样品是从其肠子中取出来进分析的,而没有进行全部尸检。侦探要
知道的是死者用的是什么药品,假如是一种一般用的药品如安眠药中里的巴比妥,他们就会
达成目标了。假若是罕见的药像箭毒,就会引起他们的注意了。
假如他们要求你允许他们进行尸检的时候,你可以拒绝他们,这是你的权利。假如大夫
或法官问你为什么拒绝,你可用信教的理由(若合乎事实之时)或用个人伦理上的信仰为理
由。某些宗教如正统犹太教,佛教等都禁止对死者身体进行破坏。假如大夫及时告知警察当
时病人己到了非常严重地步,就可能认为是“自然死亡”。因此最好在死后把警察马上找来

在你的家庭也许不需要把警察找来,假如病人最近被大夫看过,大夫也愿登死亡证明,
表明死亡是由于某种,某种病,这就不一定非要关照警察。在大夫最后一次来看和死亡之间
的时间的要求在美国各州规定均不相同。一般是十四天。有的甚至一个县与一个县也不同。
当你作最后准备时,你可找当地医学检查办公室,在我的电话本上是第一页县名下方“健康
和人类服务”的一页,称为“医学检查”。 
问一下必须跟检查人员接触的环境将是什么环境,并且问明到底病人最后一次看大夫和死
亡之间需要多少时间才能使大夫自动签署死亡证明。此外要问检查人员是否有一份名单,名
单上登载着临终的人的姓名。在佛罗里达州里某些地方有这种单子。在那里很大年纪的人
中有很高的死亡率,所以检查人员常提出预警。假如有这样的表,你问一下大夫,是否垂危
的人登在这个名单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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